朱載坖其實很清楚,私鑄銅錢在哪朝哪代都是不可避免,雖然在大明,對于私鑄制錢,大明律有明文規定:“凡私鑄銅錢者,絞。匠人同罪。為從及知情買使者,各減一等。告捕者,官給賞銀五十兩。裡長知而不首者,杖一百,不知者不坐。若将時用銅錢剪錯薄小,取銅以求利者,杖一百。
大明對于私鑄銅錢處以重刑,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國家對私鑄的法律條文似乎并沒有得到嚴格執行,且不禁私錢流通。盡管不少官吏多次上疏,要求禁止私錢,但是皇帝對此都置之不理。
朝廷屢申禁令,要求嚴禁私錢,京師和四方私鑄盛行私鑄利潤豐厚,達到一二倍。盜鑄原因也在于此。故此朝臣奏請朝廷張榜頒布敕令禁約盜鑄行為,主犯應予以發配充軍,以警盜鑄者。情節輕者,則酌情論罰,許以贖罪懲處。
實際上朝廷對于私鑄的行為比之大明律已經減輕了處罰,這種處罰根本不足以震懾這幫私鑄制錢的人。這些私錢的泛濫,嚴重影響了官錢的流通。
對私鑄問題始終未能拿出有效的處置措施,甚至某些時候采取了聽之任之的态度。弘治初年以恐懼私鑄而一再推遲至弘治十六年才鑄造弘治通寶。同時頒布嚴禁鑄诏令,但是不二三日即濫使如故。至弘治十八年民間私鑄盛行直接導緻本朝通寶乃不得行。謝遷等大臣尖銳指出:“私錢不禁則官錢決不能行”。
随着私鑄的盛行,大明甚至出現了劣币驅逐良币,原禮部侍郎陸深說其少時所見民間皆用宋錢,雜以金元錢,謂之好錢。偶用唐代開元錢。反謂明代國家新鑄制錢為低錢,二文折合好錢一文行用。至弘治末年,各類古舊好錢也不用了,市面上流通的盡是低錢,謂之倒好。
楊廷和也說:“正德七年,京師市易用夾銅錫錢,極薄小,以二折一,謂之倒好。”太監張永奏請禁止之,隻許用好錢,規定每銀一兩市錢七百文。結果出現射利之民,競收舊錢藏之,專用新錢。
朝廷規定的銀錢比價根本沒有任何意義。現在的問題是朝廷鑄再多的錢,都無法用于流通,獲取錢息,嘉靖以來新鑄的百十萬貫制錢,都躺在内庫裡吃灰呢。所以這次朱載坖索要宗祿,嘉靖幹脆就把這些制錢按照官價折銀給了朱載坖,不得不說,嘉靖對朱載坖真是父愛如山體滑坡,有種你拿去給在京的官吏發工資嘛。
李春芳就在東南,對于南方私鑄制錢的事情是十分了解的,私鑄的原因很多,它的出現與貨币本身屬性、貨币供給以及官鑄銅錢的優劣有關。私鑄出現的首要原因是銅錢作為輔币,它的币面價值高于它作為金屬本身的實際價值,是不足值的貨币,其價值由錢币的個數決定。一般來說,銅錢鑄造本身會帶來豐厚的鑄息,即單位重量的銅錢的面值與其金屬價值、鑄造費用的差額。民多好利,遂铤而走險盜鑄取利。
有明一代,總體來說銅錢的鑄造數量不多,而且有相當一部分貯存在國庫中,退出流通領域,因此隻靠官鑄錢,是不足以滿足社會對貨币的需求的。國家雖有法令禁止銅錢的私鑄,但卻對私錢的流通采取默許的态度,隻要鑄造的銅錢不影響流通都是允許的。市場上流通的本朝制錢很少,相反社會上大量周流的是民間的私鑄錢以及前代的古錢。
對此,李春芳無奈的說道:“惜銅愛工,錢即惡薄,私鑄繁興,欲行錢法而不能行者也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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